PO文指女房東是「張淑晶NO2」 房客慘挨告
金姓男子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稱房東林女是「張淑晶NO2」、還放上前一晚拍攝林女的影片而挨告,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金男出於主觀意思貼文,並非杜撰不實內容,行為也與個資法要件不符,處分不起訴。(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金姓男子在新北市新莊區承租套房,因養狗遭鄰居抗議,林姓女房東要他搬走,雙方對提前解約扣減押金意見不同、多次發生齟齬,金男發現林女當初非以真實姓名跟他簽租約,因此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稱林女是:「張淑晶NO2」,還放上前一晚拍攝林女的影片,林女不滿提告加重誹謗及違反個資法,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金男出於主觀意思貼文,並非杜撰不實內容,行為也與個資法要件不符,今將金男處分不起訴。
2016年9月起,金男以每月5000元、押金1萬2000元,向林女承租新北市新莊區一間分租套房,因養狗被鄰居抗議,林女也覺得房子被金男搞得亂七八糟、臭得要命,希望金男能搬走,金男不予理會,林女前年9月便將租金調漲至6000元,去年6月甚至請妹妹、妹婿去找金男,要他搬走。
去年7月21日晚間,金男在臉書「爆料公社」放上拍攝林女相貌的影片,並PO文說:「先被黑衣人恐嚇,然後房東不歸還押金,也不給我租賃合約」、「張淑晶NO2」、「救救我」等語,林女得知後怒而提告。
開庭時,金男說,覺得被恐嚇且認為是林女要提前解約,承諾他不收去年7月租金卻反悔,他報警去做筆錄時,才知道林女並非用真名跟他簽租約,覺得遭遇跟張淑晶的房客相同,林女也沒給他任何契約書,才會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
檢方勘驗兩人對話紀錄,發現林女確實有答應金男7月不收租金,金男也要求林女退租時返還租賃契約,足證兩人確實因押金、租賃契約問題而有糾紛,難認金男有杜撰不實內容、惡意指謫、詆毀林女,所為也與個資法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將金男不起訴。
而金男反控林女妹妹、妹婿涉嫌恐嚇,兩人向金男說:「你養狗被鄰居抗議,所以請你搬走,之後大家還可以當朋友,不用反目成仇」,檢方也認為罪嫌不足,將林女妹妹、妹婿一併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