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證件助詐騙輕判7月 他上訴二審判更重
林姓男子把證件交給詐欺集團,辦寬頻網路與8個手機門號行騙,被輕判徒刑7月,他上訴二審,辯稱不知情、無幫助詐騙犯意,反被撤銷原判決,加重2個月,改判徒刑9月。(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灣被譏為詐騙之島、詐欺天堂,台中市男子林益成於2017年間,把證件交給男子楊朝盛(通緝中),讓楊男辦理寬頻網路與8個手機門號,再交給詐欺集團行騙,林男還親自到詐欺機房簽收網路施工文件,台中地院卻以「尚能坦承犯行」為由輕判徒刑7月,有趣的是,他上訴二審,辯稱不知情、無幫助詐騙犯意,台中高分院不採信,反而以他助長詐欺猖獗,又有前科素行欠佳等理由,撤銷原判決,加重2個月,改判徒刑9月,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在2017年6月,林益成把自己與妻子的身分證、健保卡,交給男子楊朝聖(通緝中),楊男用林男及其妻之名辦8個手機門號,向電信公司申請在詐欺機房裝設寬頻網路,林男還到機房簽施工文件,8個門號有6個門號淪為詐騙工具,導致11人受騙,失金達110萬餘元,台中地院認為他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幫助普通詐欺罪的可判處5年以下徒刑,一審輕判徒刑7個月。
林男上訴二審,改口辯稱不知情,他說,楊男自稱信用差,不能辦手機門號給員工使用,才借用他與妻子之名辦手機門號,他沒有收酬勞,更沒有幫助詐騙的犯意。
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有誤,林男觸犯的不是幫助普通詐欺罪,而是幫助本刑1年以上、7年以下的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犯詐欺取財罪,屬於加重詐欺罪,幫助犯量刑雖可比正犯減輕,但林男矢口否認犯行,無視執法機關呼籲及媒體的大力宣導,仍把自己與妻子證件交給外人,辦手機門號與網路用於詐欺犯罪,助長詐欺犯罪猖獗,又有前科素行欠佳,改判徒刑9個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