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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街頭擁抱」對少女襲胸摸臀 男子判拘55天

    33歳陳姓男子藉著玩「街頭擁抱」,對女學生們襲胸摸臀,法官審理時,陳男辯稱心情不好,靠著和女性擁抱能讓他感到舒服。(記者陳恩惠攝)

    33歳陳姓男子藉著玩「街頭擁抱」,對女學生們襲胸摸臀,法官審理時,陳男辯稱心情不好,靠著和女性擁抱能讓他感到舒服。(記者陳恩惠攝)

    2019/03/02 17:05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北市33歲陳姓男子,去年7月連續2天在士林捷運站外和天母街頭,以完成「街頭擁抱」任務,隨機找女子搭訕擁抱,卻趁機伸鹹豬手襲胸摸臀,分別被控強制猥褻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罪,其中,檢方認定女留學生有同意,陳獲不起訴,另在捷運站外對女學生襲胸則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審酌,審酌被告為逞己慾,竟乘16歲少女不及防備之際,對她性騷擾,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且造成少女的心理陰影,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有和解意願,犯後態度尚佳,經少女稱無和解意願,希望嚴懲的判決意見,考量被告碩士畢業、為一般上班族,月薪3萬餘元、未婚無子女、與已退休父母同住,需扶養父母、無前科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18年7月28日下午1時50分許,在台北市士林區捷運士林站1號出口附近,見身著制服的女學生獨行,可知她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竟趨前攀談,再趁女學生來不及抗拒之際,環抱並襲胸摸臀,以此方式性騷擾。

    由於檢察官起訴時,未考量被害女學生未滿18歲,僅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起訴陳男,法官認為,陳男所為,是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得加重其刑,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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