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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夥同前女友偷走父親提款卡 渣男盜領近70萬 法官判賠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吳男須賠償69萬8205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吳男須賠償69萬8205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2019/02/25 12:5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男子吳青霖2016年與鄭姓女友交往期間,得知鄭女負責管理其父親的郵局帳戶,也知道提款卡密碼,連續3次偷走卡片提領69萬8305元。鄭女向吳男索回卡片時遭拒,只好向父親承認偷拿他的卡給男朋友盜領。鄭父氣憤之餘,對吳男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吳男須賠償69萬8205元,全案仍可上訴。

    吳男得知女友負責管理其父親的郵局帳戶後且知道提款卡密碼,便協議偷走鄭父的提款卡並將裡面的存款領出花用。2016年9月2日晚間,鄭女趁父親睡覺時將他的提款卡偷出,交給男友分兩天盜領20萬元,再將卡片放回原處;3天後鄭女又再次偷取父親的卡片,交給男友領出10萬元。

    同年月15日,吳男食髓知味又陸續領出20萬元花用,且不願將提款卡歸還給女友,直至隔年4月18日總共領取69萬8305元。

    鄭女自知闖下大禍,男友又不願意歸還提款卡,只好向父親承認犯行,鄭父認為女兒也是被男友蒙騙,不願追究其竊盜責任,直接到地檢署,怒告吳男竊盜。

    吳男到案後承認犯行,法官也從吳男與鄭女LINE的對話中,發現兩人竊取鄭男存款。

    法官認為,吳男利用與鄭女交往期間,協議竊取鄭父的存款,犯後長達2年的時間也賠償被害人,依照盜領的時間認定,吳男三次犯意各異,均已觸犯竊盜及付款設備詐欺罪,去年11月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年1月,其中1年7月刑期,得易科罰金57萬5千元;另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法院審理期間,鄭父也對吳男提出損害賠償,雙方經多次協商,鄭父則減少百元賠償金。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判吳男須賠償盜領的69萬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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