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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帽夫臉綠! 找到妻子的「嘉明味內褲」 卻告不成通姦

謝夫拿出「原味內褲」怒告妻子外遇,但因不是姦淫現場扣到的證物,台北地檢署只能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謝夫拿出「原味內褲」怒告妻子外遇,但因不是姦淫現場扣到的證物,台北地檢署只能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2019/02/23 12:1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50歲杜姓男子與47歲謝姓女子發生婚外情,除多次進出摩鐵,還一起出國,行徑大膽連周遭親友都看不下去,主動告訴謝女丈夫。謝夫知道後氣得提告妨害家庭,還提出兩人疑似偷情留下的「原味內褲」佐證,雖然鑑定研判確實混有兩人DNA,但因不是姦淫現場扣得的證物,台北地檢署仍處分不起訴。

謝夫提告指出,2017年4月間突然接獲友人電子郵件,裡頭寫到杜男與謝女非常要好,「到了有點令人困擾之地步」,進一步追問發現,兩人婚外情竟已發展逾5年,他遂登入謝女的信箱,找到約280筆LINE對話紀錄,裡頭談及多間摩鐵地點,彙整出兩人於2013至2017年間,至少偷情66次。

謝夫並指,他另透過法院民事訴訟調取入、出境紀錄交叉比對,發現兩人曾搭同班飛機出國5次,在國外生活日數疑似高達119天。

謝夫雖提供他質問謝女的LINE對話紀錄,謝夫表示:「做愛的影片,你們自己有拍,你心裡有數。」謝女回稱:「你現在到底要怎樣?」「好啦,那我承認就是這樣子」,以及夫妻倆吵架的錄音檔,但檢察官認為,謝女並未正面回應指控,難憑這些對話內容就認定外遇。

另外,謝夫還提供一件女性內褲,聲稱是在家中衣櫃找到的,不是他買的,就他了解也不是謝女買的,應該是杜男買來幽會時穿的,而這件內褲沒有洗過,要求送鑑定並做為通姦證物。

檢察官在徵得謝女、杜男同意後,將兩人唾液及內褲送往刑事局鑑定,發現內褲褲底確實混有兩人DNA,但因該內褲不是在姦淫現場取得的物品,又沒有其他蒐證光碟佐證是偷情時穿的,無法排除在提告前已被汙染,難僅憑此證物認定兩人外遇,遂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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