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擬禁用測謊結果當證據 刑事局:不應全盤否定其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擬納入「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證據」明文化,引發討論。(資料照)
〔記者 邱俊福/台北報導〕傳出司法院擬修正刑事訴訟法內容,測謊不得作為證據,刑事局對此表示,警政署長期從事測謊鑑定工作排除無辜者與為被害人申冤,對是否排除測謊作為證據,應從測謊準確度、國外的立法,以及是否可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來審慎綜合考量,不應全盤否定測謊證據能力。
刑事局表示,測謊具有高準確度,就國內研究刑事局的測謊鑑定結果平均準確度96%以上。而日本以及美國20個州採用測謊作為證據,甚至在美國新墨西哥州州證據法規範測謊證據容許性的審查條件。
測謊可排除無辜,免生冤抑,如屏東蓮霧園王姓男子命案,測謊在押的死者女友、中橫公路雙桶屍命案測謊凶嫌好友,以及許多妨害性自主案,都是經由測謊還無辜涉嫌人清白。
刑事局表示,測謊可協助被害人申冤,如苗栗比丘尼失蹤案、宜蘭水泥封屍受虐童案、新竹武張○慈殺人案等,都是經測謊後找出屍體。
另建立完整的測謊標準規範及測謊人員資格可以確保高準確度,日前法務部召集國內鑑定機關研議,已達高度共識,積極建立全國統一規範。測前即排除不適合測謊的情況,可減少誤判:包含生、心理不適等狀況。
綜合以上的考量,為能抽絲剥繭,不放棄任何發現真實的機會,測謊鑑定證據具有實質上的效能,不應全盤否定測謊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