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案更三審判2年10月 傅崐萁:政治判決
在獄中服刑的傅崐萁晚間透過律師發出聲明,懷疑這是政治判決,他絕不屈服,將奮戰到底!(資料照)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前花蓮縣長傅崐萁被控1999年間涉犯凱聚等公司炒股案,歷審均被判有罪,經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天(20日)更三審宣判仍判他有罪,原判刑3年,改判他2年10月,仍可上訴。在獄中服刑的傅崐萁晚間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強調受此案長年煎熬,早已身心俱疲,且更三審準備程序後突然於審理辯論前夕更換審判長,讓人懷疑是政治判決,他絕不屈服,將奮戰到底!
判決指出,凱聚案是檢調在1999年間偵辦股市金主黃任中(已過世),與台鳳公司時任董事長黃宗宏等人共犯的台鳳炒股案時,一併查獲當時尚未從政、綽號「小傅」的傅崐萁(56歲,另案服刑中),向黃任中陸續借款共約40億元,涉炒作凱聚、華隆等4檔股票。
傅崐萁始終否認炒股,不過,凱聚案一審到更二審均認定他涉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等罪,但更二審認為凱聚案已纏訟13年、符合《速審法》減刑規定為由,將傅從一審所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3500萬元,酌減改判為3年徒刑。
傅崐萁今晚透過律師發聲明,檢察官應負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當檢察官連被告的交易行為、時間、數量、次數,都未能清楚說明的時候,更是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法上之防禦權,致被告無從答辯。如此起訴範圍不特定、犯罪事實不明確的起訴,正是本案延宕20餘年最根本原因。
他強調,在扁案中更換法官時,綠營高度懷疑,並影射有政治力高度介入;反觀本案,更三審時,已進行2年的準備程序後突然在審理辯論前夕更換審判長,完全推翻準備程序已作成的爭點整理,及要求檢察官應舉證事項,不免令人高度質疑是否有政治黑手,影響司法公正。
政治判決!傅崐萁絕不屈服,奮戰到底!-判決32歲的青年,竟可以繳交3000億的保證金? 本案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起訴,迄今已20餘年,當事人傅崐萁受長年煎熬,早已身心俱疲。唯在過去三次的事實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檢察官所認定之系爭證券帳戶,已由多名證人證實金主所提供之證券帳戶,係多人使用,且買同樣股票。因此,在沒有釐清、證明帳戶的使用者之前,不應輕率認定傅崐萁有罪,這同時也是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之理由,並明載於發回意旨;且本庭受命法官亦將此爭點,明確揭櫫準備庭,要求檢察官舉證! 暫且不論檢察官應負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當檢察官連被告的交易行為、時間、數量、次數,都未能清楚說明的時候,更是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法上之防禦權,致被告無從答辯。如此起訴範圍不特定、犯罪事實不明確之起訴,正是本案延宕20餘年之最根本原因。 檢察官迴避所有事實舉證之責任,而法官逕以金主帳戶裡所有使用者均為傅崐萁個人之交易,而總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兆元以上,交易明細全數列印高達3萬多張A4紙,這些所謂的系爭交易金額既然破兆,倘真如法庭所裁判全係傅崐萁之交易,那麼所應繳付金主之3成保證金前後豈不高達3仟億元?而當時年僅32歲之傅崐萁,在民國82年,怎有能力支付3仟億之保證金?證據何在?顯然不符經驗法則! 而檢察官一再表示,金主戶頭內共同使用的投信、法人及其他客戶均係與傅崐萁是共同犯意聯絡,而又與法院判決理由不符,且與所有歷審證人證詞均相左,這種強行結論及毫無證據之判決內容,嚴重違背證據裁判法則。 在扁案中更換法官時,綠營高度懷疑,並影射有政治力高度介入;反觀本案,更三審時,已進行二年之準備程序後突然於審理辯論前夕更換審判長,完全推翻準備程序已作成之爭點整理,及要求檢察官應舉證之事項,不免令人高度質疑是否有政治黑手,影響司法公正。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此份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及訴訟防禦權之不合法判決,傅崐萁必會提起上訴,奮戰到底。 傅崐萁先生傅崐萁聲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