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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犯酒駕不得易科罰金 男搬「老小」救駕失敗

    4犯酒駕不得易科罰金,男搬「老小」救駕失敗,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記者鄭淑婷攝)

    4犯酒駕不得易科罰金,男搬「老小」救駕失敗,聲明異議被法院駁回。(記者鄭淑婷攝)

    2019/01/28 15:1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李姓男子去年因酒後駕車,被桃園地院判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他到桃園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時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以他「4度酒駕、不知悔改」未予核准,但李男就是不想被關,改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稱「我很後悔」,還搬出上有70歲老母、下有7歲及5歲幼女要撫養;不過,法官檢視李男從2013年到2017年連犯4次酒駕,認為他自我克制能力低落,過去予以易科罰金都無法得到教訓,且檢察官也給予延緩入監,讓他有足夠時間安置家人,因此駁回李男聲明異議。

    李男2013年第一次被抓到酒駕,獲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金4萬元,隔年他再犯被判3月徒刑,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017年他三度被查到酒駕,被判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5000元,刑期部分仍可易科罰金,去年他第4度因酒駕被判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這一次,桃檢執行科不准李男易科罰金。

    「就是不想進去關!」李男採哀兵政策,強調他深感懊悔且家中有老母、幼女要撫養,萬一他入監沒了工作,擔心家人失去依靠,檢方最後只准許他延後執行,讓他先將家人安置妥當再入監,李男改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法官指出,依「刑法」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到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檢視李男已有4次酒駕紀錄,顯見他自我克制能力低且毫無悔意,易科罰金根本無法讓他得到教訓,如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因此駁回李男聲明異議。

    法官也指出,檢方已依個案給予延緩入監,讓李男妥善安置家人,若有必要,他也可向矯正機關反映,轉請社福單位提供協助。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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