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坐牢難矯正!酒駕5次想花錢免入獄 檢察官不准
台中市楊姓男子酒駕5次想易科罰金免入獄,檢察官不准,法官認同檢察官的作法而駁回抗告,楊男恐得坐滿10月的牢。(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男子在2007、2016年犯下酒駕3次,分別判處拘役55日、4月與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他又在2018年3月再犯2次酒駕,其中1次還是酒駕肇事,法院雖判刑6月,但宣告折算罰金標準,不料,檢察官卻認為他一再酒駕,不入獄難收警惕之效,不讓他易科罰金,派警察拘提他入獄執行,第4、5次酒駕合併執行10月,他坐牢時提出抗告,聲明自己已有警惕,剩餘刑期能易科罰金,不過,法官認同檢察官的作法而駁回,楊男恐得坐滿10月的牢。
裁定書指出,從事建築粗工的楊男,2007年酒駕2次,分別判處拘役55日與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與12萬元,他又在2016年第3次酒駕,法院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至此,罰金共計29萬5000元,不料,他又在去年3月9日犯下第4起酒駕,酒後騎機車違規左轉,與另一機車騎士相撞,法院判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
事隔不到半個月,楊男又在同年月26日犯下第5起酒駕,法院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其中,第4起酒駕案,台中地檢署囑託彰化地檢察署代為執行,楊男沒有到案,彰化地檢署在去年7月23日拘提他,隨即發監執行,針對第4起與第5起酒駕,法院裁定合併執行10月。
不料,楊男坐牢不到3個月,向台中地院提出抗告,理由是法官判決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卻不讓他易科罰金,他有年邁母親及妻子需扶養,且已於受罰後幡然悔悟,聲明剩餘刑期可以易科罰金,讓他提早出獄。
台中地院卻認為,法官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與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這是兩件事,檢察官認為楊男不入獄,難收遏止矯正之效,此一裁定並未違法,另外,楊男宣稱有老母妻子要扶養,如果真顧念及此,理應不再犯酒駕,而非入獄後拿這項理由辯解,據此駁回抗告,楊男又再向台中高分院抗告被駁回,不得再抗告,楊男可能得坐滿10月刑期,約於今年5月可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