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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4萬三節8萬」涉收賄包庇色情酒店 中山分局2警收押

中山分局警備隊巡佐莊琦良(中)。(資料照)

中山分局警備隊巡佐莊琦良(中)。(資料照)

2019/01/03 17:39

首次上稿 17:03
更新時間 17:3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檢調偵辦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官警包庇色情酒店案,昨發動第3波搜索約談,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聲押涉嫌擔任白手套的中山分局警備隊巡佐莊琦良、中山二派出所巡佐黃榮賢,台北地院下午開庭後,認定2警有勾串、滅證之虞,裁准羈押禁見。

檢方今晨另行諭令中山第一派出所前後任所長楊文振(現為大安分局勤指中心主任)、劉昌祺(現為松山分局防治組長),各100萬、250萬交保;酒店業者楊榮坤、李政忠則各50萬元交保。

檢調查出,楊文振、劉昌祺2人先後於2011、2014年擔任中一所所長,莊琦良、黃榮賢則曾在中一所服務,被檢舉擔任楊、劉的白手套,4名官警涉與轄內「星光閃閃」負責人李政忠、「夜王」負責人楊榮坤勾結,由管區警員按月收規費4萬,遇三節加倍到8萬,錢交由莊、黃清點再上繳所長,警方勤前會通風報信或減少臨檢,包庇2業者仲介賣淫。

檢調是在前年7月破獲中山區「立邦酒店」勾結人蛇集團,媒介東南亞、中國女子來台賣淫案,13年間行賄「21警勤區」官警780萬;去年3月、5月間,檢調再發動2波搜索約談,訊後聲押時任中一所長林崇成等10名官警及2名業者,7月起訴林等7名官警求處重刑,另3名員警轉做汙點證人,3名酒店業者也依「證人保護法」建請從輕量刑;檢調昨循線發動第3波收網。

黃榮賢辯稱,他當時只是支援,不受所長重用,不可能受所長所託轉交賄款,莊琦良辯稱他並沒有收取任何賄款;但證人曾姓警員在偵查中證稱,所長接任時,交待他將向業者收取的賄款轉交黃,後來他有主動交付3萬元給黃,有時候裝在信封袋中,有時候直接拿現金。

曾員還說,他與莊琦良交接時說好半數賄款要交給莊,所以他每月向楊姓業者收取4萬元,其就交2萬元給莊,若收8萬就給莊4萬,每月都有交錢;證人郜姓警員也證稱,他和紀姓警員交接時,有告訴紀「賄款慣例是每月4萬元、三節8萬元,一半要交付莊琦良」。2警說詞與證人有重大歧異。

裁定指出,檢察官去年5月19日首波約談後,莊琦良就在6月9日以行動電話向同分局的周姓警員說:「沒關係,我要有一個防火牆,長官跟我說防火牆,你聽得懂嗎?」、「我解決就好,到我這邊斷就好,你聽懂嗎?」、「我攬,可以嗎?」,可見本案疑有其他嫌疑人涉案,而黃榮賢有杜絕檢察官持續追查犯罪事實全貌的意圖。

法官考量本案是集團性、長期性的員警貪污案件,中一所「第21勤區」負責人更動頻繁,涉案員警人數、收賄時間與過程、賄款流向等重要關鍵事實都不明朗,仍待持續偵查,2警長年從事警職,深知刑事偵查程序,並累積相當的警界人脈,潛在共犯多為警界,且所涉為10年以上重罪,難以排除2人為卸免刑責或維護共犯,而勾串、影響共犯或證人供述的可能性,有勾串之虞,有必要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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