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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一口「要做個記號」 險成「性侵」中國女的證據

桃園地檢署已予陳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檢署已予陳姓男子不起訴處分。(記者周敏鴻攝)

2019/01/02 11:09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陳姓男子邀約中國籍A女來台旅遊,A女指控陳男性侵她兩次得逞,她為了抵抗還用力咬了陳男一口,但陳男喊冤說,A女喜歡他才答應來台旅遊,並與他同住一房而發生性行為,會被咬一口,是因為A女說「要做個記號」。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男妨害性自主罪嫌不足,已予他不起訴處分。

A女(28歲)2017年10月31日下午搭機來台,陳男(55歲)開車到機場接她,就安排她住到他大溪住家的3樓房間,隔天兩人再前往復興區旅遊,並入住當地民宿。

A女指控,住進陳男家的當晚,就被陳男要求發生性行為,她當場拒絕,豈料3個小時後,陳男利用她熟睡之際,破壞房間門鎖進房,強行褪去她的衣褲性侵得逞。人生地不熟的她不知如何求助,隔天只好跟著陳男到復興區旅遊,被迫同住一房,再度被對方性侵得逞,過程中她為了抵抗陳男,還猛咬對方手臂一口。

檢方調查時,發現陳男手臂上確實有咬痕,他解釋是「A女說要做個記號」,還喊冤說,他透過微信與A女認識後,A女說喜歡他、想來台灣走走,他就邀約對方來台遊玩,入住他家的當晚,兩人在A女房內聊得開心,並發生性關係,隔天也一同開心出遊,直到在民宿發生性關係後,A女才不高興地抱怨:「為何要一直發生性行為?」雙方才起口角。

檢方說,陳男住家房間的門鎖沒壞,兩人一同出遊時也顯得很開心,「沒有驚恐害怕的表情」,難以憑A女單一指述,就認定陳男涉嫌妨害性自主,已因罪嫌不足予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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