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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飯店顧客滑倒骨折 清潔工被判拘50日

飯店清潔工因打掃時未即時移動警示牌,客人在滑倒受傷後提出告訴,清潔工被高等法院判拘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資料照)

飯店清潔工因打掃時未即時移動警示牌,客人在滑倒受傷後提出告訴,清潔工被高等法院判拘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資料照)

2018/12/15 23:5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藍姓女子前年到新北五星級飯店消費,不慎在電梯口滑倒骨折,她認為是李姓清潔工拖完地未擺設「小心地滑」告示牌,才害她受傷,怒告過失傷害罪,高等法院審理發現,李女未隨著清潔區域而移動告示牌,顯有過失,日前判拘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確定。

不過,高院判拘實已手下留情,因為原審台北地院認為,李女清潔時未把告示牌放在明顯位置警示,提醒顧客注意,害藍女滑倒斷腿,影響生活品質,事後又未和藍女和解,難認有悔意,重判3個月。

高院撤銷原判決的主因在於,北院認定李女拖地清潔沒有擺設告示牌,但實際上,李女當下有擺設告示牌提醒,只是移動打掃時,未一併把告示牌帶到濕滑區域明顯處警示,因此判定北院的事實認定有誤,予以撤銷。

高院認為,李女若依規定在濕滑處放置告示牌,盡到提醒顧客注意地板濕滑的責任,藍女走過該處就可多加留意,降低滑倒風險,未設告示牌與意外發生有因果關係,改判李拘役50日。

藍女前年3月22日與先生、女兒入住璞石會館,隔日吃完早餐返回房間途中行經電梯門口,突然失足跌倒,就醫診斷為右腳踝移位性骨折併踝關節脫位。她認為滑倒的主因是地面濕滑,但該處卻沒有設告示牌提醒,負責清潔的李女顯有業務過失,怒告上法院。

李女喊冤,稱當時確有擺設「小心地滑」警示,但打掃範圍不小,須隨時移動,先清完階梯並擺設告示牌,接著打掃電梯口,還沒移告示牌就發生意外了;她又說,當時看到腳上穿著海灘拖鞋的藍女經過,還特別提醒「地上濕滑要小心」,沒想到她還是跌倒了,自己已善盡告知義務,不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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