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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應充逃漏稅判2年律師質疑「有針對性」二審:不宜輕縱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魏應充逃漏稅金額甚鉅,不宜過於輕縱改判2年。(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魏應充逃漏稅金額甚鉅,不宜過於輕縱改判2年。(資料照)

    2018/12/06 17:1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逃漏稅案,二審改判2年,卻不能易科罰金,如判刑確定,目前服刑中的魏應充得再坐牢2年,其律師質疑二審改判「有針對性」,台中高分院今天中午發佈新聞,指本案的逃漏稅金額逾2億元,金額甚高,魏應充雖坦承犯行(認罪),且頂新公司已補繳逃漏稅額與罰鍰,並於行政上申請撤回退還溢繳稅額,但衡量租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藉由課稅調整資源的分配,以落實社會福利國家,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而量處2年徒刑。

    魏應充的律師羅閎逸指出,此案一審判決3年,可易科罰金,二審判決卻是2年,不能易科罰金,對魏應充更不利,他強調,魏應充已認罪,已經繳回稅款與罰鍰,通常法院或檢方都會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或給予緩起訴,二審卻改判2年,他懷疑「有針對性」。

    羅閎逸說,一審判決後,檢方上訴二審,理由是量刑太輕,且一審認定的漏稅金額(6600多萬元),與檢方認定金額(2億多元)差距甚大,魏應充也上訴二審,但基於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審理時撤回上訴,檢方起訴之後,頂新與魏應充多繳納的稅額與罰鍰,也不要求行政機關退回,二審卻判刑2年,他認為魏應充應該會上訴。

    台中高分院則指出,魏應充前後7次觸犯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逃漏稅捐等罪,依較重的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罪處斷,共有7罪(次),各判刑7月至10月,均不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強調,考量魏應充為了要達到頂新公司逃漏稅捐的目的,隱匿營業收入共計7億餘元,逃漏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高達2億元,魏應充雖於二審時坦承犯行,且頂新公司已依中區國稅局裁處補繳本案的逃漏稅額及罰鍰(共4億多元),但考量到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時任頂新公司負責人的被告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因此判處2年徒刑,且因各罪宣告刑已逾6月,不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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