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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舊愛吳春台股權 名媛李珍妮判刑1年1月

侵吞舊愛吳春台股權,名媛李珍妮判刑1年1月。(資料照)

侵吞舊愛吳春台股權,名媛李珍妮判刑1年1月。(資料照)

2018/11/27 10: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喬石化董事長吳春台,控告名媛李珍妮9年前涉偽造文書,擅自將他名下的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移轉到李珍妮名下,李珍妮則主張這些股權是當初談好的分手費;高等法院今依偽造文書罪判李珍妮1年1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9萬元,犯罪所得100萬股股權須沒收,可上訴。

李珍妮上午未到庭聆判,無法得知她對判決看法。

吳春台指控,多年前他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設服飾公司,由李珍妮掛名執行長,2人98年6月分手,同年12月他和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珍妮卻要求他簽股權轉讓同意書,傳簡訊、送紙條威脅他,若他不同意,她就會出現在婚禮上,但他未報案。

直到最近3年,李珍妮與吳春台打認女官司,米凱莉也與李珍妮打妨害名譽官司,吳春台為了自保而請律師去調查往年和李珍妮的金錢往來,赫然發現他的服飾店1000萬元股權,已被李珍妮私自移轉到李女名下長達5年之久,且公司改選董監事會、改名、改章程、變更營業項目,他都完全不知情,懷疑她私刻他印章辦理移轉,控告李珍妮偽造文書、恐嚇;北檢起訴李偽造文書罪,不起訴恐嚇罪。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傳遍公司相關人等到庭作證,吳春台作證完畢時還遭李珍妮突襲扯髮,李珍妮將吳的頭髮送驗和她女兒進行比對,去年4月,依4次偽造文書罪併判李珍妮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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