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長選舉爭議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差別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25日在律師團陪同下,就後續訴訟進行說明。(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以3千多票險勝國民黨候選人丁守中,丁守中不滿結果表示將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法界人士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選舉無效」是以選舉委員會為對象,若法院認為選委會辦理選舉過程,有違法情形,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可判選舉無效,屆時中選會須再辦一次選舉。
依選罷法規定,落選者認為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影響選舉結果,當可提出「選舉無效」,律師林俊峰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其構成要件必須是選舉機關辦理選舉時,違反「選舉法令」,且足以影響各候選人得票數,導致選舉結果發生異動,即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
而「當選無效」是以當選人為被告,原告可以是同區候選人、檢察官或選委會,理由包括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對候選人、投票者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等情形;其實最常見的「當選無效」都是賄選,如候選人利用幹部賄選或搓湯圓方式參選等。
若法院判定當選無效(常見如有賄選情形),當選者會被剝奪資格,由落選頭遞補,兩者一審皆由管轄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且一、二審法院均有結案時間,各自須於6個月內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