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垃圾被砸傷婦人 清潔工被判關50天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郭男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名呂姓婦人前年10月15日行經社區放置垃圾區時,突然被一包垃圾砸傷倒地,左肩旋轉肌、二頭肌斷裂,怒對丟擲垃圾的清潔工郭翰諺提出告訴。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郭男用丟擲的方式將垃圾丟置貨車上時,疏於注意導致呂婦遭到砸傷,認定他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檢警調查,郭男受雇於登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承包麥金路上某大型社區垃圾清理業務,案發當天因大型垃圾車無法進入社區垃圾放置區,便由郭男駕駛小貨車進入,將垃圾載運出來後,再轉交給大型垃圾車處理。
呂婦向法官表示,當時剛好路過該處,準備返回住處時,突然一包垃圾砸過來,害自己跌倒,當下反應用左手撐地,導致左肩受傷。
郭男則否認犯行,並向法官指稱案發當時自己正在拖垃圾,聽見老婦人的哀號聲,立刻前往查看。發現呂婦跪趴在地上,馬上將她扶起,並詢問她怎麼了,老婦人只有一直哀叫並發抖,只好通知同事跟警衛,將人送到醫院,而婦人則向醫生說她肩膀痠痛,開一點藥布就好;現場根本沒有大型垃圾,所以不是自己害她受傷。
警衛則向法官證稱,當時前往協助時,呂婦有說自己被垃圾打到頭很暈,看到她時她已經快站不住了。醫生檢視呂婦傷勢時,她也說被垃圾砸傷倒地,因為人跌倒,手撐地才會導致肌群斷裂。
法官認為,郭男於案發後到找人救援,至少有數分鐘的時間可以將垃圾移開,現場是否仍然保持事發時原狀仍有疑義,郭男也可能將肇事垃圾撿拾到車斗上,所以證人們才沒看見垃圾包,不能因此證明被告無丟擲垃圾情形。
法官審理後認定,郭男從事業務時造成呂婦受傷,已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犯後又否認犯行,未與對方和解,故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