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二審仍要連帶賠償 桃市消防局將上訴
2011年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傷及民宅受損,二審仍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沒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改判須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發生於2011年4月22日的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金紙鋪」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傷及民宅受損,一審判決桃園市消防局須與釀禍的萬達煙火公司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定桃園市消防局未依法檢查、清點、沒入煙火,怠於執行職務,酌減金額後改判須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消防局指出,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研商上訴事宜。
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桃園市消防局回應,此案發生原因是「新興堂金紙鋪」與萬達間私下買賣專業爆竹煙火,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但萬達未依規定向新北市政府及原桃園縣政府報備、違規在先,私自從工廠將爆竹煙火運出,抵達香鋪後因搬運不慎引爆。
消防局指出,萬達工廠曾於2011年4月1日發生爆炸,當時便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給予最嚴厲的廢止製造許可處分,並要求萬達依法處理合法的既存爆竹煙火成品與半成品,但萬達並未依規定處理,私下將爆竹煙火運出販售,因而釀成事故。
消防局指出,收到高等法院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研商上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