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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2審改判有罪 關鍵證據竟是簽了賠償3百萬

示意圖。

示意圖。

2018/10/30 13:3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張姓男子與小三林女偷情被抓,地院認定罪證不足,張妻劉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當時被告2人同意簽署賠償3百萬元同意等證據,改判張徒刑6月,林女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檢方指出,104年5月29日,張姓被告劉女結婚後,於106年3月13日,與醫院同事林女,前往南投縣仁愛鄉「比佛利山莊」幽會,並於同年4月4日,又在屏東市大豐路「格尚汽車旅館」偷吃,被劉女發現報警查獲,依通姦罪起訴。

張男指稱,與林女僅為朋友關係,未曾發生性行為,在「比佛利山莊」是自己DIY(即俗稱之自慰),在「格尚汽車旅館」則是為了和她討論其所經營飲料店轉讓的事項。

林女則說,張於106年2月時告知她已離婚,不知他與劉女仍是夫妻,本身也受騙,並否認發生性行為。

高雄地院認定2人有親密關係,但查無性器官接觸證據,判決無罪。

不過,高雄高分院調查,扣案衛生紙等證物,有張男精液和,床鋪有躺過痕跡,棉被又凌亂,使用過浴巾放在床前,加上案發當時簽署3百萬元的和解書,認定2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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