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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偷吃未滿14歲幼齒妹 還害對方疑染性病

苗栗縣18歲邱姓男子,透過網路結交了未滿14歲的女友「小芳」(化名),並與小芳發生了2次性行為,結果害小芳疑似染上性病。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苗栗縣18歲邱姓男子,透過網路結交了未滿14歲的女友「小芳」(化名),並與小芳發生了2次性行為,結果害小芳疑似染上性病。圖非當事人。(情境照)

2018/10/23 16:1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8歲邱姓男子,透過網路結交了未滿14歲的女友「小芳」(化名),並與小芳發生了2次性行為,結果害小芳疑似染上性病。苗栗地方法院酌量邱男正值年輕氣盛,因一時性慾衝動犯行,且與少女達成12萬元和解,宣告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去年12月間,透過臉書社團聊天室認識小芳,2人後來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邱男明知小芳為未滿14歲少女,但分別於今年2月3日、10日深夜,在少女住處各發生1次性行為。

檢警調查,小芳偷嚐禁果的行為被發現後,邱男坦承與小芳發生2次性行為,但強調有徵得小芳同意,而在社工師帶小芳到醫院檢查,發現小芳疑似染得性病。

法官認為,邱男明知小芳為未滿14歲的少女,對於性行為知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一時無法克制己身性慾,而對稚齡幼女為性交,雖非以強制手段滿足一己性慾,但影響少女身心健全成長,妨害少女正確性觀念之發展,也造成少女家庭困擾。

但法官考量邱男坦承犯行,且無任何被法院判刑紀錄,加上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以12萬元達成和解,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希望給予邱男從輕量刑。

因此,法官對邱男2次犯行,各判1年8個月,應執行2年,並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但邱男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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