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交換日記透露險遭性侵 狼師判6月定讞
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未遂罪,將陳姓男老師判刑6月定讞。(示意圖)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宜蘭縣某國中陳姓兼課理化教師,3年前與14歲女學生小真(化名)互動親蜜,差點發生性關係,正巧緊要關頭小真的母親打手機催她回家,陳師被鈴聲嚇到,興致全消才作罷,小真在與同學的交換日記上寫道「他超色的,要我幫他那個…」,被其他老師發現,案情才曝光;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依對未滿16歲少女性交未遂罪,將陳男判刑6月定讞。
陳男曾在某國中兼課,也在補習班兼職,2015年當時剛滿14歲的國二女生小真,在學校、補習班都上他的課,還擔任班上小老師,與陳男日漸熟稔,同年7月晚間,小真在補習班當值日生,下課後留下來掃廁所、清垃圾。
陳男確認補習班再無他人,遂溜進廁所關燈,將小真「壁咚」在牆上親吻愛撫,將2人褲子脫掉,正要長驅直入、臨門一腳之際,小真的手機響起,她母親打來催促女兒回家,陳男頓時慾火全消而罷手,兩人整理衣衫後一同步出補習班時,小真母親也正好趕達接走女兒。
少女在與同學的交換日記時透露此事,寫下「他再度拿起my hands to touch his那個 」、「他kiss me且touch my胸部」;她也曾傳LINE給同學說「他(陳師)說要把握時間吃了我」、「他超色的,要我幫他那個,就是口什麼的」。
學校老師發現交換日記內容,通知家長報警。陳男矢口否認,辯稱和學生打成一片,沒有分際而口無遮攔,絕未侵犯學生;但小真歷次陳述一致,獲法官採信,不信陳男辯詞。
一審認定陳男利用少女情竇初開的感覺,意圖滿足自身性慾而欲性侵,但因未遂而減刑,輕判6月;檢、辦皆上訴,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