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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趙藤雄妻子贈兩兒1.2億股票 判須繳5510萬贈與稅

遠雄趙藤雄妻子贈兩兒1.2億股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處分於法有據,今判趙陳熟須如數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全案確定。(資料照)

遠雄趙藤雄妻子贈兩兒1.2億股票,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處分於法有據,今判趙陳熟須如數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全案確定。(資料照)

2018/10/11 14:5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的妻子趙陳熟,2007年擔任遠雄國際投資董事時,將她認購遠雄國際投資新股認股權,轉讓給兩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被國稅局認定乃贈與2個兒子共1.2億多元,要求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趙陳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國稅局處分於法有據,今判趙陳熟須如數繳納贈與稅551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遠雄國際投資於2007年3月9日經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趙陳熟可認購約70萬股新股,但他放棄新股的認購權,轉而由長子趙文嘉、次子趙信清於2007年4月9日認購,並繳納股款。

國稅局調查認為,趙陳熟是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的新股認購權給兩個兒子,涉及贈與情事,乃核定趙陳熟2007年贈與總額為1.28億元,贈興淨額是1.27億多元,應繳納贈興稅5510萬多元。趙陳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趙陳熟主張,她只是單純放棄現金增資認股權利,不是贈與,此外,民法關於贈與的要件,應該要有贈與標的,而她沒有行使新股認購權,認股權就消滅了,至於後來公司另找特定人認購新股,跟她已經不存在的認股權沒有關係,不應該將此事視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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