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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到穿山甲帶上車 辯要帶去放生仍判7月

    撿到穿山甲帶上車,辯要帶去放生仍判7月。(資料照)

    撿到穿山甲帶上車,辯要帶去放生仍判7月。(資料照)

    2018/10/03 13:3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苗栗縣許姓男子,去年6月酒後駕車行駛在國道新竹段看到前方有警車,因為害怕而停在路肩,反而惹來警察攔查,酒測值0.30,警方在他後行李廂發現一隻活體穿山甲,移送法辦;法院審理時,許男辯稱是看到牠在穿越道路,擔心牠被砂石車輾到,才抓了打算帶回苗栗山區放生;高等法院法官認為當地也是山區,把牠就地移置即可,不採信他的辯詞,今駁回許男上訴,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判刑7月,可上訴。酒駕另判6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許男供稱,去年6月3日凌晨與親友在新竹五峰鄉河頭部落飲酒,常天上午9點他開車載林姓表弟下山要開往桃園,途經新竹南清公路122號縣道、原本的五峰渡假村附近,發現一隻穿山甲正在「過馬路」。

    許男向法官說,那裡很多砂石車,擔心穿山甲的生命安全,就下車徒手將牠撿起來,裝進米袋放進後車廂,準備帶回他老家苗栗泰安鄉山區放生,他供稱不知道穿山甲是保育類動物。

    隨後許男續上開國道,本來要去桃園,卻又上錯交流道,往南開往新竹,在南向90公里處發現前方有警車,他害怕會被查到酒駕,緊張得把車停靠路肩,反倒失風被警察酒測,並附帶搜索。

    至於被捕獲的無辜穿山甲,被警方安排送到動物照養中心安置暫時照顧,但後來牠自行逃脫,不見了。

    法院不採信許男的「放生」辯詞,認為發現地的沿途是中低海拔山區,適宜穿山甲棲息,若許男想防止牠被砂石車輾斃,大可將牠就地移置至草地或林間安全地帶即可,無須大費周章載到苗栗山區異地放生,這樣反而會使牠遠離原棲環境和群體,增加傷亡風險;且許男自承是誤入國道南下交流道,可見他並沒有帶去苗栗放生的規劃。

    許男的法扶律師主張,保育類動物上千種,許男只有國中學歷,不知穿山甲是保育類動物也是很合理,過失行為應該不罰;但法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不以「明知」為要件,穿山甲是農委會公告的二級保育類動物,許男居住在苗栗山區,穿山甲是常聽常聞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許男難以推諉說不知道,且他在警詢時也已2度承認知情。

    律師又主張,許男是徒手撿拾穿山甲,沒使用狩獵工具,不算「獵捕」的違法行為,但法院認為,穿山甲是溫馴的野生動物,遇到敵人或緊張時,會蜷縮成一團,而非攻擊或逃跑,徒手就可輕易捕獲,且「獵捕」的定義並未排除「徒手」的手法,何況許男並不是徒手拎著穿山甲從五峰山區走到國道上,而是配合米袋、密閉的後車廂等限制工具,屬「捕取」行為。

    律師還主張,許男主觀上應有以食用、販賣、祭儀等意思而獵捕,符合不成文的不罰要件;但法官認為這於法無據,以食用、販賣、祭儀為目的的獵捕,屬經濟或文化效益,須先經地方政府許可才可進行,許男並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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