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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法官都烏龍! 明明羈押 卻被控偷玉還判刑

人在看守所羈押,卻被控偷玉遭判刑。(記者鄭淑婷攝)

人在看守所羈押,卻被控偷玉遭判刑。(記者鄭淑婷攝)

2018/10/01 23:55

首次上稿 22:15
更新時間 23:55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39歲有竊盜前科的姜姓男子被控於2016年11間駕駛詹姓友人車輛,於中壢區行竊林姓女子放在住處門口盆栽內的豐田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桃園地院法官於今年3月間判處他拘役50天,姜男未上訴、全案確定;豈料,日前準備發監執行時,桃檢執行科檢察官核閱卷證時,發現竊案發生的時間,姜男因另案羈押在新竹看守所,不可能「越獄」犯下竊盜案,但從地檢署到法院都沒察覺,桃檢執行科檢察官發現後主動聲請再審,避免姜男50天的「冤獄」。

今年3月間的判決指出,2016年11月14日早上8點多,姜男駕駛詹姓友人的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某民宅前,見門口盆栽裡有一塊長40公分、寬25公分的豐田玉,直接偷走後駕車揚長而去,警方接獲林姓屋主報案,根據車號找到車主詹男,由於詹男遲未到案說明,警方直接依竊盜罪嫌將他移送桃園地檢署,詹男之後被檢方發布通緝,直到2017年6月間才到案,他在偵查庭喊冤「車子是我的,但當時借給姜男開,我沒有偷豐田玉」,檢方另傳喚姜男到案說明,姜男坦承曾跟詹男借車,豐田玉也是他偷的,因此,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姜男,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至於詹男則獲不起訴處分。

聲請簡易判決是因事證明確,法官審理時不一定要傳喚姜男出庭,桃園地院法官僅在準備停傳喚過姜男,今年3月間就依竊盜罪判處他拘役50天,法官在判決書中還曾提及「念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至於姜男收到判決書也未上訴、全案確定。

就在姜男準備發監執行時,桃檢執行科檢察官核閱卷證,發現姜男於2016年10月1日至12月13日,因另案羈押新竹看守所,不可能於2016年11月14日行竊豐田玉,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款規定,在今年5月間向桃園地院聲請再審,桃院審理後認為具有再審之理由,於9月20日裁定再審,避免姜男50天的冤獄。

法界指出,依規定檢察官、法官都要比對被告過去前科、羈押日期等,此案會發生烏龍,代表沒有徹底執行基本查驗流程。

對此,桃檢表示,執行科檢察官對於有罪確定判決,都會再一次主動審核卷證,若發現有新事實、新證據,或是發現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基於受判決人的利益,都會主動聲請再審或提出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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