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力霸集團王又曾違法授信 力華票券前董座判刑
王又曾主導設立力華票券後,由姻親黃鳴棟擔任董事長,黃配合通過授信案,讓力霸集團取得資金援助,高院更二審考量此案纏訟11年,今依速審法減刑後,以違反票券金管理法共同背信罪判黃2年10月。(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創下我國最大淘空案的力霸集團弊案,檢方指控,力霸集團因資金短缺,王又曾主導設立力華票券後,由姻親黃鳴棟擔任董事長,黃配合通過授信案,讓力霸集團取得資金援助,高院更二審考量此案纏訟11年,今依速審法減刑後,以違反票券金管理法共同背信罪判黃2年10月、前總經理陳義里判3年6月;可上訴。
更二審判決指出,力霸集團因受「亞洲金融風暴」及本身經營績效不佳、投資失利等因素,虧損累累,逃亡美國多年而於前年死亡的力集團創辦人王又曾,為順利取得融通資金挹注力霸集團財務缺口,並取得進入股票市場所需的資金,在2007年5月間,主導設立力華票券公司,並指派有姻親關係的黃鳴棟,從2000年底擔任董事長,陳義里出任總經理,其中,黃鳴棟、陳義里、副總翁武夫等人並擔任力華票券的「授信審議委員會」委員,審核授信案。
更二審指出,王又曾又設立22家紙上空頭小公司,再向力華票券申請授信取得資金,黃鳴棟及陳義里配合,使力霸集團獲得不法利益,損害力華票券公司財產利益。
其他同案被告方面,前力華票券副總翁武夫判刑2年、緩刑4年;經理吳國楨1年8月;董事徐政雄1年9月;職員蔡明華1年8月、緩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