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褻瀆上帝 猥褻7歲女童判4年6月
陳姓前牧師猥褻7歲女童,台東地方法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6月。(記者陳賢義攝)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1名曾任牧師的陳姓男子,去年6月間某晚,見1名7歲女童在教會停車場嬉戲,竟不顧神職身分褻瀆上帝,將女童抱上大腿,以手指伸入女童內褲撫摸下體,被害人哭喊不要,仍強逞淫慾,直至正在上禮拜的女童阿嬤聽聞孫女哭聲查看,陳男才停止,立馬騎機車走人,案經校方通報、警方緝狼,台東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猥褻判處4年6月徒刑。
被害女童到案證稱,平常都跟嬤姆去教會,陳男有1次在教會停車場用手摸她的重要部位,就是上廁所尿尿的地方,當天是星期五晚上,她自己在停車場玩,陳男坐在停車場椅子上,抱她坐在大腿上後,就把手伸進她的內褲裡摸尿尿的地方,當時覺得會痛,很生氣的哭喊要求陳男不要再弄了,但都沒有用,她愈哭愈大聲,嬤姆聽到出來後,陳男才停止,她就哭著告訴嬤姆陳男摸她尿尿的地方。
陳男則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女童與其他小孩在停車場追逐,快要跌倒時向他衝過來,他有伸手接住甲女,接住女童時兩人是面對面,不記得碰到女童身體哪裡,接住女童手臂後,女童就開始哭泣。女童指證歷歷,而在事發後指責女童阿嬤不要亂說話,堅信丈夫為人的陳妻,當晚就前往女童家下跪道歉。
法官認為陳男身為成年人,曾為神職人員,且與女童及其家屬原有相當親誼關係,竟罔顧被害人案發當時是甫滿7歲的幼童,僅為逞一己私慾,強制猥褻犯行,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正常發展,至今未向女童及家屬親自道歉,達成和解或實際賠償損害,難認有悛悔之意,應嚴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