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鄰居嫌吵 工廠二審敗訴須限制音量免賠償
高等法院改判工廠日間時段上午7時至晚上7時止全頻音量不得逾67分貝,但不必賠償。(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魔音傳腦擾鄰?新竹縣一處緊鄰鐵材加工廠的民宅指控,該工廠多年來製造噪音影響生活作息,並造成家人失眠等症狀卻未獲改善,前年提告要求應排除噪音及賠償,一審判民宅全部敗訴,高等法院囑託環保署檢測,發現最大音量平均值達72分貝,超過日間噪音管制標準,改判工廠日間時段上午7時至晚上7時止全頻音量不得逾67分貝,但不必賠償。
民宅戴姓屋主主張,該房屋和鐵材加工廠相鄰,均位於第三類噪音管制區,這家工廠自1998年起從事鐵材加工、代工、機器切割、磨製鐵材等事項,產生尖銳刺耳聲響及巨大噪音,已噪音管制標準,危害他們的生活作息,導致家人出現睡眠障礙、心律不整、焦慮等症狀。
戴男要求,該工廠應排除噪音侵害,並支付家人3人各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工廠指稱,自1998年設立以來,除了戴男一家人外,並無鄰近住戶或相關單位反應有噪音或要求改善,此外,新竹縣環保局自2015年起多次到該工廠進行噪音稽查檢測,檢測結果並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也未逾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並認為戴男所稱家人出現失眠等病症,和工廠的噪音無關。
新竹地院依縣環保局數度測量均未達60分貝的結果,認定未逾日間噪音管制標準,判戴男等人敗訴。戴男等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囑託環保署依噪音管制標準重測,依該工廠2台切割機同時運轉的情況下,連續測量10次,測得其相鄰住家圍牆內側全頻最大值平均值為72分貝,已超過噪音管標準的日間標準67分貝,改判戴男等人勝訴,該工廠日間時段上午7時至晚上7時止全頻音量不得逾67分貝。
至於戴男指稱家人有失眠等症狀求償,高院認為無法證明和該工廠產生噪音有關,判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