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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近38萬國有林木 2男被判1年半以上還罰400多萬

林姓、楊姓2男竊取38萬元國有林班地扁柏,山價近38萬元,除被判刑1年半以上,各併科400多萬元罰金。圖為示意扁柏,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林姓、楊姓2男竊取38萬元國有林班地扁柏,山價近38萬元,除被判刑1年半以上,各併科400多萬元罰金。圖為示意扁柏,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8/08/05 15:25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35歲林姓、32歲楊姓2名男子,有多次盜伐變賣國有林木前科;2人於前年底,到大安溪上游的泰安鄉,盜取國有林班地內的3塊扁柏,山價近38萬元,再被警查獲。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不宜輕縱,依違反森林法各判處1年半、1年8個月,併科盜取扁柏的11倍、12倍罰金,各400多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楊2男,於前年12月5日晚間,各駕駛1輛吉普車,一同前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管領之苗栗縣泰安鄉小島區域上方約200公尺處的國有林大安溪事業區第103 林班;2 人將該處前已遭伐倒的3塊扁柏(材積約0.5267立方公尺,山價為37萬9057元),搬運至楊男吉普車上,於隔天下午3 點多下山時,被大湖警分局警方查獲。

法官調查,林、楊2男都有多次竊取國有林木的違犯森林法記錄,且2人才因犯相同案件,都出獄不到2年,又結夥再犯。

法官認為,2 人均正值青壯,不思守法自制,為牟個人私利,共同竊取森林主產物之貴重木,干擾森林環境,犯罪影響之層面非微,對森林保育與國家財產已造成相當之損害,應值非難;且2人前均有違反森林法之前科,均不宜輕縱。

且法官也依森林法第52條所載併科贓額一定倍數的罰金規定,認林男應併科其贓額11倍的罰金,也就是竊取扁柏山價37萬9057元的11倍,計算為416 萬9627元;楊男則為12倍,計算為454 萬8684元;另2人的吉普車也裁定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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