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多1個「長子」…上市光學大廠主管洩姦情
股票上市的光學大廠吳姓主管赴中時,和中國籍賴姓女子同居通姦生子,吳3年前返台偷偷認領中國籍男嬰為「長子」,吳妻怒而求償。情境照,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股票上市的光學大廠吳姓主管赴中時,和中國籍賴姓女子同居通姦生子,吳3年前返台偷偷認領中國籍男嬰為「長子」,吳妻去年申請戶籍謄本時驚見丈夫和中國二奶姦情怒而求償,高等法院判吳男應賠償妻子10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吳男和太太徐女於2007年結婚,尚無子女。去年7月31日,徐女去新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時,赫然發現丈夫在2015年12月竟認領出生才2個月的中國籍男嬰為「長子」,由於民法第1065條規定,必須有血緣關係的生父才能認領,顯然吳男是在外與人通姦、生子,嚴重侵害她的人格權和配偶權,因此怒告吳男並求償200萬元。
吳男否認有姦情,並指依男嬰出生日期往前推10個月時間來看,他於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3日還在國內,不可能和人通姦生子,還開玩笑說「以現今人工生殖的科技,可能是代理孕母生的吧」。
吳男也怪罪徐女,指已結婚超過10年,徐女很少履行同居義務且不願懷孕生子,「就算妳說的是屬實,也沒有明顯的精神損害吧」!
高等法院指出,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到第302日為止,均為受胎期間,經查吳男從2015年1月3日起到2月14日是出境到中國,吳的離境時間和此受胎期間重疊,而且吳男的認領書中記載,認領的男嬰是吳男和中國籍賴姓女子「同居」所生,可見得是吳男和賴女通姦所生。
合議庭考量吳男與賴女通姦生子,已造成徐女精神痛苦,並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及其任職上市公司光電大廠主管的收入、財力,判應賠償10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