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等特考任用有差別待遇違憲 內政部今修正辦法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在不影響中央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下,將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記者陳鈺馥攝)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內政部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在不影響中央警察大學既有各班期學員生權益下,將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讓2010年以前通過三等警察特考人員,於2021年前完成調訓,補齊陞遷資格。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是為解決2010年以前通過三等警察特考人員,因未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以致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的不利差別待遇,故增設警佐班第四類教育訓練班期,並儘速讓相關人員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
此外,內政部一併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規定,包括明定報考巡佐班、警佐班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最近一年常年訓練成績應符合一般員警之規定,以及報考警佐班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及警正班人員須符合中央警察大學各該班期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規定,並刪除警佐班第二類資格條件「服務未滿一年者,採計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規定。
內政部指出,「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修正後,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並預定於今年7月23日起優先調訓釋憲聲請人,以及具有考試院98年訴願決定至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特別訓練班)資格人員;其餘人員將自明年起分梯次調訓,於2021年前調訓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