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前環局長陳宏益貪污案累訟近10年 無罪定讞
彰縣前環局長陳宏益貪污案累訟近10年,此案彰化地院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檢經分析檢討,認為上訴無理由,決定主動撤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007年間時任彰化縣環保局長的陳宏益,因下屬稽查大隊裁罰一家電鍍業者,在第一次裁罰的公文尚未送達業者時,又再次對其裁罰,陳當時裁示不罰,被彰化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此案彰化地院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檢經分析檢討,認為上訴無理由,決定主動撤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台中高分檢表示,此案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也就是俗稱信賴原則。彰化縣環保局對該電鍍廠裁罰6萬元及限期(2007年9月3日)改善,該裁罰公文2007年7月17日寄出,業者都還沒收到,限期改善期限也未屆滿,同年7月18日又到業者工廠稽查且再次開罰。陳裁示不罰,符合保護人民信賴原則。
據了解,彰化地檢署因陳裁示不罰,而下屬向上級機關環保署請示,環保署函示「行政處分尚未送達前之第二次違規行為,仍應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處分」,而陳再次裁示不罰,全案檢舉到彰化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但彰化地院審理後也認定違反行政程序法信賴原則,判陳無罪。彰化地檢不服提上訴,案經台中高分檢研究分析,認為行政處分未送達,且限期改善之期限未屆滿,法律給予業者改善期限,期限未到怎可再裁罰,人民也會信賴此期限內不會被裁罰。上訴已無理由,卷內無陳犯貪污罪積極證據,應主動撤回上訴,以免徒增司法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