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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王景玉假釋後再犯風險 高院新增「刑後監護5年」

震驚社會的台北市內湖「小燈泡命案」,二審3日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在押的兇嫌王景玉在法警戒備下步入法院。(記者羅沛德攝)

震驚社會的台北市內湖「小燈泡命案」,二審3日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在押的兇嫌王景玉在法警戒備下步入法院。(記者羅沛德攝)

2018/07/03 12:3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涉殺害內湖3歲女童「小燈泡」的男子王景玉,高等法院今以他患有精障疾病、犯案時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等理由,仍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為降低王再犯危險性,特別新增「刑後監護處分5年」,合議庭認為,若能施以完整的監護處分,王將來在入監執行逾25年後,若獲得假釋機會,仍有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高院指出,王景玉因罹病等因素,若未施以治療、服藥,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危險性不低,且王景玉和家人均缺乏病識感,難以仰賴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導正功能的情形下,一旦王景玉因無法承受及紓解壓力,再出類似的妄想症,就有危及王個人、家屬及社會大眾安全的高度風險。

高院進一步表示,為使王景玉將來假釋後,得以長期接受持續、規則的精神科評估與強制治療,以降低再犯危險,因此高院認為有對王施以刑後監護的必要,以作為假釋與回歸社會的銜接轉型,而諭知執行刑期完畢後,須進入指定處所施以監護5年。

此外,扣案的菜刀一把,屬於王景玉犯案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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