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少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 高院改判華航解僱有理
前年6月24日蔡英文總統要搭機出訪友邦,華航空服員黃致豪卻打電話報警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華航認為黃男造成公司名譽受損,先將他調地勤,同年11月再解職。(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那會按呢?前年6月24日蔡英文總統要搭機出訪友邦,華航空服員黃致豪卻打電話報警謊稱「總統專機上有炸彈」,華航認為黃男造成公司名譽受損,先將他調地勤,同年11月再解職,黃男答辯主張當天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罷工,謊報炸彈是希望總統關注空服員權益,一審認為華航解僱黃男時,已超過《勞基法》規定30天的有效期限,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但高等法院認定華航解僱有理,今逆轉改判黃男敗訴。
45歲的黃致豪自1997年起任職華航,黃認為因華航2016年5月變更勞動條件,他為保障勞動權益,因此參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6月24日發起的罷工,沒想到為了喚起總統及社會關注空服員權益,而謊稱總統專機有炸彈竟遭解僱,黃主張,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屬於勞基法的「爭議行為」,依工會法規定,勞工參與爭議行為,不得解僱。
黃也說,原本接受公司將他調職轉任地勤,也兢兢業業工作,但公司卻執意將他解僱,且檢警於前年8月5日展開偵辦通知他時已知道此事,華航卻直到前年11月7日才通知解僱他,已違反勞基法規定的30日天有效期限,解僱不合法,因此訴請法院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須從前年11月起到他復職日起,按月付他9萬6000多元。
華航則主張,黃一開始否認謊報「有炸彈」,但事後遭判刑,顯然謊報有炸彈不是勞資爭議法所認定「具有正當性」的爭議行為,不能阻卻違法。
一審認為,華航早在前年6月25日檢方偵訊、29日媒體報導就知道此事,卻直到11月才解僱,認定解僱不合法,判華航須自前年11月起至黃復職日為,按月支付6萬5000多元。
高院判決認為,黃致豪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行為,並非勞資爭議行為,不具正當性,華航是直到前年10月19日才知道黃被判刑,因此於11月4日解僱黃男,並未違反勞基法第12條所定的30日除斥期間。
高院認定,黃男不僅違反《民用航空法》,此案更是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經媒體大篇幅負面報導,大批民眾質疑華航能否確保旅客安全,使華航長年形塑維護飛航安全與空服員專業形象遭破壞殆盡,黃男所為悖離勞動關係中最基本的忠誠義務,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華航解僱黃男有理,今改判黃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