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破臉!前夫要妻給「代養寵物費」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盧姓男子與梁姓前妻同居時飼養3隻狗狗,他指控梁女離家後棄養狗狗,他基於人道立場代養,4年來花費87萬餘元,提訴要錢;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2人同居時,梁女確實是飼主,分居後,盧男有機會卻沒交還或要求梁女拿回狗狗,也妥適照料長達4年,有受讓之意,判決敗訴。
據查,這3隻狗狗的品種分別是馬爾濟斯、狐狸犬及吉娃娃,盧男主張,梁女從2013年起棄養狗狗,他基於人道及尊重法令代為飼養照顧,依台北市公告的貓犬飼養費收費標準,以每天每隻200元飼養費計算,4年共支出87萬餘元;梁女反駁,狗狗是2人一起飼養,盧男也是飼主,自有飼養義務無權請求任何費用。
法官也認為,動物保護法雖有規定寵物要植入晶片,但此立法目的是為了有效管理寵物、督促飼主盡責,寵物所有權歸屬不能單憑晶片或登記資料分辨,且寵物性質上屬於「動產」,所有權取得或讓與應依民法規定判斷。
法官調查,2人分居前,梁女負責照顧、支出相關費用,她在這段期間確實是所有權人,但從2013年分居後,梁女把狗狗留在原住處,表示「不要了」,盧男已知梁女拒絕取回狗狗,這段期間,他有機會交還或請梁女帶走,卻無行動,並提供犬隻適當生活照料、時間長達4年,判定有達成讓與之意,他已是狗狗所有權人,不能要梁女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