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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保全「你是我養的狗」 女住戶挨告想賠3600元打發

陳女罵2名保全「你是我養的狗」,遭士林地院合計判拘55日。(記者黃捷攝)

陳女罵2名保全「你是我養的狗」,遭士林地院合計判拘55日。(記者黃捷攝)

2018/06/12 17:11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北市陳姓女子的寵物犬在社區內走失,她不滿郭姓、陳姓保全沒有積極幫她尋找,竟氣得辱罵兩人「你是我養的狗」。保全認為名譽受損提告,士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女合計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5萬5000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33歲陳女去年6月27日凌晨3時許酒後返回社區,見到郭男、陳男沒有幫她尋找寵物犬,氣得上前理論,還對著郭男辱罵「你是我養的狗」,郭男不堪受辱,前往附近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

郭男離開後,陳女見陳男仍未幫忙找寵物犬,反而在講電話,竟自行進入值勤櫃台翻找東西,待陳男前來制止,陳女又對他辱罵「你是我養的狗」,陳男忍無可忍,也報警提告。

陳女雖否認犯行,辯稱自己只有講「你是我養的」,沒有罵人是狗,但2人指證歷歷,且法官勘驗警方在現場處理的錄影畫面,2人當著員警指控時,舉止反應都很真實,遂認定陳女犯行。

法官認為,保全值勤櫃台旁邊就是社區交誼廳,住戶可自由進出,因此符何刑法上「公然」要件,且將保全比擬為「狗」,依社會通念,含有輕侮、鄙視之意。

陳女雖當庭表示願分別提供3600元「車馬費」給兩名保全,以節省訴訟成本,但始終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兩名保全也不接受,不願和解,並請求從重量刑,遂依2次公然侮辱各判拘20日、35日,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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