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撞車睡著還辯「車不是我開的」 法官4理由打臉
酒駕累犯撞車睡著還辯「車不是我開的」,法官4理由打臉。(記者鄭淑婷攝)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郭姓男子有酒駕前科,2016年間他酒後又開車續攤,將車停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28號停車格時,不慎撞上前方29號停車格,車子還緊緊「黏」在前車保桿,郭男就不勝酒力睡著在駕駛座,路過民眾發現趕忙報案,警方趕抵時將郭男叫醒,酒測值高達0.86,他事後卻堅稱「車子不是我開的」、「友人載我來後他就先進餐廳」;除了現場撞擊照片及員警蒐證畫面,桃園地院法官以4理由打臉,加上郭男為累犯,審結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他6月徒刑,併科罰金2萬元。
郭男犯案後堅稱沒有酒駕、車子不是他開的,除了現場照片及員警蒐證等證據,法官在判決書中羅列4大理由打臉郭男,第一,郭男如果是被友人載到該處,被發現時應該是躺在副駕駛座或是後座,怎麼會是爛醉在駕駛座上;第二,該路段停車格除了29號幾乎無人停放,可說是「坦途一片」,要將車子停入停車格簡直是反掌折枝,但駕車者不但停不進去還撞上前方已停妥的車子,對路況掌握及注意力低劣至此、已無人能出其右,證明駕車者早已意識不清;第三,就算真的是不小心撞上,一般駕駛人為避免車損擴大,抑或是不想賠償,通常會立即倒車或是火速駛離現場,怎會任由車子繼續「黏」在一起,除非駕車者當時已無行為能力;第四,如郭男真的是由其他友人載到該處,那員警趕抵問話時,郭男怎未立即到附近續攤的餐廳把友人找出來證明,種種行為都有違常理,且證明他是酒後駕車闖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