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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帶西瓜刀談判反被砍 他索賠還遭減2成

    示意圖,圖為台中市中區光音福德祠。(記者楊政郡翻攝)

    示意圖,圖為台中市中區光音福德祠。(記者楊政郡翻攝)

    2018/05/28 10:1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男子,被友人召集到中區光陰福德祠,準備與對方理論談判,賴男帶了西瓜刀前往,雙方一言不合,賴男拔出西瓜刀架住對方廖男脖子,卻反遭廖男及鄭男奪下,鄭男持該西瓜刀對賴連砍3刀,賴男要求100萬元賠償,法官認為可以賠9萬餘元,但是西瓜刀是賴男自己帶的,少賠2成,只要賠7萬2千餘元。

    判決書指出,在2106年10月間有鄭男(本案被告)在中區光音福德祠,遭陳男持棍棒毆打,鄭男原本要驗傷提起告訴,但是中途遇到廖、余兩人,堅持要幫鄭討回公道,3人一起回到光音福德祠,準備找下手打人的陳男理論。

    而陳男看對方口氣不佳、來者不善,電話通知賴男(本案原告)到場助陣,而賴男認為既然是助陣當然要帶傢伙,就自作主張帶了西瓜刀一把到場。

    而雙方一到場理論,發生嚴重口角,廖男更是氣燄高漲,此時賴男拔出西瓜刀從背後架住廖男脖子,但是鄭男動作迅速,一個見不冷不房就去搶賴男西瓜刀,廖男一個翻身壓制賴男在地,鄭男持西瓜刀就朝賴男揮砍3下,手臂及身體多處被劃傷。

    此案刑事部分鄭男已被判4月徒刑,賴男再提出損害賠償100萬元。

    法官審酌合理的醫療費及工作損失(住院3天、依最低工資計)合計1萬207元,而精神撫慰金8萬元為適當,合計9萬207元,但現場凶器西瓜刀是原告自己帶來,且拿出來威嚇對方,要自付2成責任,被告應賠償7萬2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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