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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速63走雪隧吞3罰單辯身體不適 法官:那就別開車

國道五號雪山隧道長達12.9公里,又嚴禁超車,不時有車輛龜速行駛,造成車流受阻。(資料照,記者林敬倫攝)

國道五號雪山隧道長達12.9公里,又嚴禁超車,不時有車輛龜速行駛,造成車流受阻。(資料照,記者林敬倫攝)

2018/05/27 19:0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李姓男子去年3月駕車在國道五號雪山隧道往宜蘭方向龜速行駛,3公里之內連續被雷達測速測出3次車速各為時速63、63、65公里,低於最低速限70公里,成為後方大量車流的「路隊長」,國道警察製單連續舉發,台北區監理所裁罰3張罰單各罰3000元;李男打行政訴訟抗罰,辯說身體不適,遵照醫囑謹慎開車才放慢車速,但法官認為明知身體不適,就更不該開車上路,應改搭大眾運輸工具,認定開罰有理,判李男敗訴。

李男主張,他不知道最低速限已經調高為70公里,也沒看到號誌提醒,且他患「蛇皮」身體不適,在家休養1年,已1年多沒開車了,為了回宜蘭追悼母親逝世週年忌才不得已開車上路,謹遵醫囑開車格外小心謹慎,才會放慢車速,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但台北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為,雪隧速限上下限的標示明確清晰,雷達測速器前方300到1000公尺也有設置「前有違規取締」警告標誌,李男車子在國五南下23.9公里、25.3公里、26.7公里處,3度龜速妨害交通,警方自可連續舉發。

法官認為,李男明知自己身體不適,就更不應該開車駛上有車速下限的國道,再任意還放慢車速行駛,而是應改乘大眾交通公具,以維道路安全,認為抗罰無理,判李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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