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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犯躲避追緝騎車自撞出人命 員警無罪定讞

余姓嫌犯騎乘的機車撞上護欄後支離破碎,現場一片凌亂。(資料照)

余姓嫌犯騎乘的機車撞上護欄後支離破碎,現場一片凌亂。(資料照)

2018/05/11 11: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9年前開警車追捕騎機車逃逸的毒犯余政興,余嫌拒捕加速想逃,卻自撞水泥護欄受傷,後座的女性友人黃雅雯彈飛喪生;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半年,二審認定員警是依法追捕,沒有過失,去年4月逆轉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昨駁回檢方上訴,判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45歲員警陳風烈,2009年12月27日下午,和3名同事駕巡邏車停等紅燈時,發現余政興騎機車搭載黃雅雯,違規超越停等線,員警示意余嫌受檢,但余卻加速逃逸。

陳風烈鳴笛追逐1公里,余突然轉入產業道路,黃女沿途丟棄一包海洛因,又脫安全帽扔向警車車頭,機車高速蛇行逃逸,在一處彎道撞上水泥護欄,余男和黃女彈飛,黃女頭部重創死亡;余男指責陳員駕警車撞他機車車尾才出事,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員。

桃園地院一審認為,追捕嫌犯應採「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安全危害,余男逃進寬度4至6公尺的產業道路,警車追捕僅距3至4公尺,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比例原則,認定陳員有過失,判刑半年。

陳員上訴,高院二審認為,余男因交通違規逃逸而引發員警追逐,黃女丟棄毒品、用安全帽砸警車,使全案提升至刑事犯罪偵查;余故意選產業道路蛇行阻擋警車超越,警車鳴放警笛跟追,多次要求停車,並未故意碰撞機車,未妨害余男騎車,是余不停車才肇事,並非警車撞擊所致,員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2次交通事故鑑定都確認是余男先自撞水泥護欄,再彈撞警車,與陳員無關,改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主張警方追車時已經超速,追逐過程逾越比例原則,且陳員說詞前後不一致。

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死者黃女有妨害公務行為時,已轉為刑案犯嫌,因此警方開車追逐,並未違反比例原則;陳員說與機車保持3至4公尺距離, 且有鄰居證明警車與機車保持5公尺距離,鑑定也認定是機車自撞,與警車是否超速無關,陳員說詞也一致,只有詳盡和簡略之別。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余男也被控過失致死罪,一審被判刑10月,未上訴而確定;刑期與另17件毒品、竊盜、詐欺等罪,由法院於2012年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期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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