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黃崇仁和這2個女人講電話 讓他官司10年還沒打完
力晶半導體創辦人黃崇仁被控併購旺宏電子12吋晶圓廠前,找親友購買旺宏股票,涉內線交易,刑事判決無罪,投保中心另對黃提出475萬多元的侵權民事求償,被高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為,黃崇仁與妻子于素珊、女密友李珍妮的2段電話錄音,透露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有待調查釐清,今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力晶半導體公司創辦人黃崇仁,被控在2006年力晶向旺宏電子購買12吋晶圓廠案的重大訊息公開前,大量搶購旺宏股票涉內線交易,刑事方面他已被判無罪定讞;投保中心另對黃提出475萬多元的侵權民事求償,被高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為,黃崇仁與妻子于素珊、女密友李珍妮的2段電話錄音,透露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有待調查釐清,今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力晶半導體與旺宏電子在2005年底洽談買賣晶圓廠房,並進行策略聯盟,達成協議並簽約,黃崇仁被控於此項重大消息發布前,透過姪子黃俊欽以力晶半導體、力仁電子、力信投資等公司的名義,大舉買入旺宏股票,2人共賺得1178萬餘元,涉犯內線交易罪。
刑事方面,高院更一審認定,力晶與旺宏是在2006年1月18日才正式簽訂備忘錄、發布重訊,購廠與聯盟至此才告明確,而內線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是「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股票,因此認定黃未觸法,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民事方面,投保中心認為黃崇仁在重大消息成立前買賣股票,造成善意投資人的損害共475萬多元,提告要求黃男賠償;高院更一審認定力晶是在2005年12月22日才同意旺宏所提的購廠金額53億元和委託代工條件,投保中心的請求沒有理由,判投保中心敗訴。
投保中心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今認定,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有待釐清,因為2005年12月13日至16日之間,力晶與旺宏正在密集討論接收廠房、購廠價格等事宜,而刑事監聽譯文顯示,同月20日黃崇仁在電話中告訴曾傳緋聞的名媛李珍妮:「力晶(與旺宏)要策略聯盟,妳可以買一點」。
隔天黃崇仁又在電話中告訴妻子于素珊:「旺宏今天漲停板妳沒看到?可以買,要買…因為…跟他策略聯盟…都同意了…旺宏會再拉一陣子」。
最高法院因此認定,投保中心以這2段對話,主張黃崇仁在2015年12月22日之前就已知道此重大消息,並非沒有根據,最高院認為更一審未釐清重訊的成立時間點,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