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被當勞工使喚 受勞動法規保障
建教合作為我國孕育不少人才。(資料照。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長期建教合作,造就出不少人才,但也有少數「慣老闆」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工使喚,剝削學生,對此,前彰化地院法官、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律師李善植9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實習內容若涉及非學習目的的勞務,實習生應受勞動相關法令保障。
李善植表示,學校安排學生至企業或機構實習,雖受「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的「技術生」(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之)規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及職災補償等事項準用一般勞工,但實務上實習生的薪資及保險均無既定標準,未直接受有最低薪資或強制投保勞健保保障。
不過李善植指出,實習生工作內容如果超出學習技能的目的,具有須服從雇主權威、受有懲戒或制裁義務、被納入生產組織體系、具分工合作狀態、為他人目的勞動等事實,可被視為從事勞務,應受到「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勞動法令保障。
若企業假借實習,要求實習生提供不符合學習目的勞務,李善植表示,企業主應依法給付薪資及協助投保勞健保。
李善植建議,實習生如果認為工作內容已非單純學習,而是實際提供勞務,卻未獲勞動法規保障,應主動向校方反映,並積極保存具體事證,例如詳實記載於何時何地被指派服何種勞務、拍照留存上班打卡紀錄、保留企業指揮工作之內容等等,以作為將來發生勞資糾紛協調或進行訴訟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