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家暴 司進會教如何自保…
司進會呼籲被害人勇於站出來保護自己。(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家暴案件一直是法律難以完全解決的問題,直到1993年的鄧如雯殺夫案後,政府機關才真正願意面對,1998年終於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歷經不斷修正,對被害人的保護才堪稱完整,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7日指出,只要遭到家庭成員身體、精神甚至經濟上的侵害,都可依此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司進會表示,家庭暴力行為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而家庭成員除了常見配偶、前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及現(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連現(曾)有同居關係之人也受本法規範。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對同居人之前生的未成年子女為暴力行為,不受保護令規範,但2015年修正法條後,擴大保護範圍到上開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同年同法另增定第63條之1,只要被害人年滿16歲,與加害人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卻遭受暴力對待,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司進會強調,保護令內容有很多種,常聽到的禁止令、遷出令、遠離令都是。例如: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禁止加害人再對被害人為騷擾、跟蹤、通訊等行為;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命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被害人特定工作場所一定距離等,都是法院可以核發的命令。
司進會提醒,通常保護令效期1次最長是2年,2年到了,被害人如果認為有繼續受保護的必要,可以檢具新的事證,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效期。而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只要加害人明知被害人有保護令,還故意違反法院保護令的內容,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若期間內有多次違反保護令行為,只要被害人勇於報案,檢察官可向法院以加害人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
俗話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家暴法的精神就是法律要管家務事,司進會呼籲被害人不要害怕,除了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外,也要準備好證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向檢警提出告訴,才能避免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