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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遭解約才知買到凶宅 告前屋主卻因這理由敗訴

趙男以750萬元跟莊女買屋,去年打算轉賣被解約,才得知買到凶宅,認為莊女刻意隱瞞,要求減少價金75萬元,新北地院認為,該事件發生並非莊女持有期間,判趙男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趙男以750萬元跟莊女買屋,去年打算轉賣被解約,才得知買到凶宅,認為莊女刻意隱瞞,要求減少價金75萬元,新北地院認為,該事件發生並非莊女持有期間,判趙男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2018/05/04 15: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趙姓男子4年前以750萬元跟莊姓女屋主買下新北市中和區的一棟房子,去年打算賣屋被解約,才從鄰居口中得知,30年前曾有男子因情殺事件在屋內自焚死亡,認為莊女刻意隱瞞該屋是凶宅訊息,要求減少價金75萬元,新北地院認為,該事件發生並非莊女持有期間,判趙男敗訴。

趙男提告主張,2014年10月以750萬元跟莊女買房,同年11月搬進入住,去年打算轉給蘇姓女子,但對方最後卻跟他解約,指稱從鄰居口中聽說,該屋曾有人非自然身亡,他查詢舊資料才發現,該屋30年前曾發生情殺案,兇嫌最後在屋內自焚死亡,認為莊女隱匿該屋為凶宅資訊,要求減少75萬元價金。

莊女表示,該屋是法拍屋,她於2006年底買下,隔年5月點交,屋況並未註記是凶宅,趙男提出的報紙新聞報導,內文並未指出案發地與該屋為相同位置,她也從未聽說屋子曾發生過情殺事件。

法官認為,記者報導屬傳聞證據,難以認定該屋1987年間曾發生男子自焚死亡事件,另就算該屋確實曾發生此事,依內政部解釋「凶宅」定義,事故發生期間應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但該事故非於莊女產權持有期間發生,認定莊女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駁回趙男聲請,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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