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砍哥先喊「這一聲」… 殺人未遂改判重傷害未遂
弟弟突然抓狂,抄西瓜刀猛砍哥哥,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二審時卻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3年。(示意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男子阿昌(化名)住在哥哥經營的百貨店內,嫌環境不佳,懷恨在心,前年中突朝哥哥頸、肩、手部猛砍,直到聽見求饒聲,「你把我砍成這樣」,方才驚醒,請大嫂協助叫救護車。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但二審時合議庭認為,阿昌下手時大喊「我要給你死」,若真要殺人,何必出聲讓哥哥有機會提防?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重傷害未遂罪判刑3年。
阿昌有性侵前科,2015年出獄,哥哥見他求職不順,精神狀況不佳,好心收容,不但讓他住在店內,還聘他顧店,但阿昌不滿意,對環境與工作內容頗有微詞,不滿的情緒日積月累,2016年6月17日突然爆發。
當時阿昌和哥哥並無口角,卻克制不住激動情緒,先打翻架上的霹靂腰包和鍋子,再抽起店內販售的西瓜刀,大喊「我要給你死」,隨即朝哥哥揮刀,哥哥閃避不及,空手奪白刃,右手虎口慘遭劈斷。
阿昌未罷休,繼續朝哥哥頸部、肩膀猛砍,直到哥哥倒在血泊中求饒,阿昌才驚覺做錯事,趕緊請一旁嚇壞的大嫂打119。經過醫師緊急縫合手掌10公分、脖子6公分、肩膀5公分的刀傷,哥哥才撿回一命。
一審認為,阿昌明知頸部非常脆弱,卻仍持刀猛砍,依本刑最低10年的殺人未遂罪判刑,阿昌自認沒有殺人犯意,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指出,「殺人」為主觀上有致人於死動機,阿昌在揮刀前曾大喊「我要給你死」,若他真的想殺人,何必出聲讓哥哥有機會反應提防?因此認定他砍人是為了宣洩怨氣,「我要給你死」這句則是叫罵之詞。
合議庭又說,阿昌聽到哥哥求饒,自稱「看到這一幕就醒過來」,立刻中止攻擊行動,呼救「趕快送去醫院縫」,更證明無殺人動機,原判決以殺人未遂罪判刑有誤。
合議庭認為,阿昌的犯行應屬重傷害未遂,本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但他及時頓悟,未繼續下毒手,並協助送醫,依法減輕徒刑,改判3年。可上訴。
案發後阿昌頻向哥哥道歉,哥哥不但願意原諒,還表明不需要附加任何條件,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阿昌能積極治療,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