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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男鬧事打警、咬警 法院給他緩刑的原因竟是…

台中高分院認為,出手又出口打咬傷警的張男至今已超過10年沒有再犯罪,這次觸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要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

台中高分院認為,出手又出口打咬傷警的張男至今已超過10年沒有再犯罪,這次觸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要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

2018/04/10 19: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您認同嗎?彰化縣張姓男子酒後鬧事,還咬傷、打傷2名員警,彰化地院審理時,張男否認攻擊警察,辯稱是警察攻擊他,他是正當自衛,一審法官不採信,認為他無悔意且態度不佳,依傷害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張男上訴二審,雖與員警和解,仍拒絕認罪。台中高分院認為,前科累累的張男已有10年沒犯法,維持3個月徒刑,但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給他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6月29日凌晨,懷疑3輛陌生汽車從他住處門前經過,想對他不利,大聲咆哮、丟擲雜物,居民不堪其擾,透過縣議員報警。警方見張男喝得醉醺醺,擔心發生意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要將張男帶回派出所管束,張男卻張嘴咬傷李姓員警手臂,又徒手把蔡姓員警打得嘴唇撕裂傷,警方依傷害與妨害公務罪法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張男不否認與警方發生衝突,但他辯稱警察攻擊他,他只是正當防衛,一審不採信,又認為他犯後態度欠佳又毫無悔意,同時觸犯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以刑責比較重的傷害罪論處,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張男上訴二審,他雖與兩名警察和解,但仍堅持自己沒犯錯,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雖仍拒絕認罪,但已與警察和解,更重要的是,張男從2002年起,陸續犯下1次妨害自由罪、3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2次觸犯肅清煙毒條例以及1次偽造有價證券罪,多次進出監獄,最後一次出獄是2006年3月底,至今已超過10年沒有再犯罪,這次觸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條件是要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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