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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遲分案護航貪污法官 最高法院:可來信查詢審理進度

    前台中高分院貪污法官胡景彬(左),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4年半定讞入獄,今年1月獲假釋出獄。(資料照)

    前台中高分院貪污法官胡景彬(左),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4年半定讞入獄,今年1月獲假釋出獄。(資料照)

    2018/04/10 17: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台中高分院貪污法官胡景彬,因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刑4年半定讞入獄,今年1月獲假釋出獄,「鏡傳媒」今報導胡景彬所涉的貪污主案,去年6月更一審判刑16年,台中高分檢卻拖到9月才上訴,最高法院遲至11月才分案,且未將此案列為重大刑案,電腦系統也看不到分案,質疑法院護航;對此,最高法院回應表示,依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案件才能列為重大刑案,延遲2個月分案是因在進行程序審查,當事人與機關也可來函查詢案件受理情況。

    最高法院指出,司法院「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規定,第三審法院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高等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高院認定為重大刑事案件宣告無罪而經檢方上訴;胡景彬更一審是被判刑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不符規定的定義。

    最高法院表示,最高院的刑事案件一向於每月的第1、3週的星期一分案,此案在去年9月4日第1次分案,9月7日收到案卷,當日就將案件編列「識別碼」,依規定先送程序審查,審查後認定沒有「上訴不合法」,才於11月6日的分案日進行分案,絕非「收案後將案件置於倉庫拖延分案」。

    至於案件受理進度,最高法院指出,收案編列識別碼列管後,機關或當事人都可去函最高法院了解案件審理進度,當事人也可直接以「案件進度查詢系統」聲請線上查詢受理情形,並非看不到分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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