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掉又重蓋可判徒刑併科罰金 檢:自拆不算
李女住處的違建拆掉後又重蓋,遭都發局依違反建築法送辦,士林地檢署認為自拆不符該法條要件,處分不起訴。(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士林區李姓女子因在住處頂樓搭建遮雨棚,2016年4月間接獲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違建通知,要求拆除,她於同年12月5日自行拆除,但短短不到半個月又偷偷蓋回來,當月21日又被都發局抓包。
都發局認為,李女將違建拆了又蓋,違反「建築法」第95條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最重可處1年徒刑,並可併科30萬以下罰金,遂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李女到案後否認違法,辯稱她是僱工自行拆除,並非被市府強制拆除;建築管理工程處呂姓小隊長也證稱,李女家的違建第一次被查報時,確實是自行拆除,因他們資訊人員電腦輸入錯誤,才會記成強制拆除。
檢察官認為,都發局引用的法條明確指出「強制拆除之建築物」,應是指主管機關以實力直接拆除,既然李女的違建是在期限內自行拆除,就不符該法條的構成要件,就算之後又重新搭建,也難認違法,遂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