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詐騙集團車手被重判12年 還要賠償被害人517萬元
「車手」貪圖小利甘為詐騙集團馬前卒,一旦被抓,除了面對刑責,還要賠償被害人損失。圖為屏東警方逮捕詐騙車手的畫面。(記者李立法翻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頭」及負責取款「車手」的王姓與陳姓男子,被法院重判12年及8年半徒刑,其中一名吳姓受害者不甘畢生積蓄被詐光,向王、陳2人求償損失,法官認為有理,判處2人應賠償吳男517萬元。
王男2年多前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頭」,負責調度旗下假冒檢察官及警察身分的陳男等「車手」向被害人取款,導致國內有數十位受害民眾被該詐騙集團騙走數千萬元,王、陳2人在一次詐騙取款行動中失風落網,法官依詐欺罪重判2人各12年及8年6個月徒刑確定。
其中一名吳姓受害者不甘畢生積蓄被該詐騙集團詐光,對落網的王、陳2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要求2人賠償他被騙走的517萬元。
但王、陳2人否認騙走吳男存款,認為吳男的存款是被其他詐騙成員取走,吳男求償純屬無據。
法官調查後,認定吳男被王、陳2人所屬詐騙集團以不法手段騙走517萬元,王、陳2人雖否認取走吳男存款,卻無法證明是其他犯罪成員所為,吳男向王、陳2人求償自屬有理,2人應賠償吳男該筆損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