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繼續隔絕!檢察總長為林豐德提非常上訴被駁回
林豐德曾列十大槍擊要犯。(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槍擊要犯林豐德假釋期間因犯下4死2傷肇逃案被抓回牢籠,檢方在他服完殘刑後接續執行1年10個月過失致死罪所判刑期,林豐德不服,認為檢察總長已就該案提起非常上訴,且肇逃案還在審理中,因而提出聲明異議,要求檢方停止執行,讓他出獄;屏東地院認為檢方執法有據,駁回林豐德請求。
擁有強大火力的林豐德,20多年前涉擄人勒贖、槍砲、傷害等罪被判刑20年,100年獲假釋,隔年卻犯下4死2傷重大肇逃案,屏東警方將他抓回牢籠續服近5年的殘刑,不料又在獄中涉嫌買通獄卒夾帶手機等違禁品,毛髮還被驗出毒品反應,被移監及送審。
林豐德在肇逃案中,共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及偽證等罪,一審各判刑1年10個月、4年8個月、8個月,併處7年徒刑,上訴二審後,除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部份改判6年8個月,其餘2罪駁回,過失致人於死罪部份確定,其餘上訴至更一審,維持併處7年徒刑在案。
屏東地檢署在林豐德去年9月服完殘刑後,接續執行1年10個月過失致死罪所判刑期,引起林豐德不服,認為檢察總長去年8月間已就該判刑確定的過失致死罪部份提起非常上訴,其餘2罪也還在審理中,檢方應停止執行,讓他出獄。
屏檢表示,最高檢察署在林豐德所涉案件上訴過程中,發現法院方面疑似有程序上不周全違反法令情形,才主動提起非常上訴,但刑訴法並未規定非常上訴期間必須停止執行。
屏東地院調查,該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已被最高法院駁回,該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林豐德所提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