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公務員執行勤務 司進會:理直氣和先配合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配合公務員執行勤務。(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許多民眾遇到公務員執行業務,常因心生不滿、口無遮攔而涉嫌妨害公務,被送辦時還不知錯在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2日指出,民眾遇到公務員執行勤務,最好先理直氣和先配合,如覺得權利遭受侵害,可事後尋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口出惡言,誤觸法網。
司進會表示,刑法設有妨害公務罪章,其中最常出現的就是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140條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所以,當公務員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且明確告知正執行職務時,例如警員取締交通違規、依法維持秩序、環保人員取締違法傳單、廢棄物、衛生稽查人員稽查餐飲衛生時,或是消防人員執行消防檢查時,都是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範圍,如民眾心有不服而對公務員辱罵、恫嚇或出手拉扯、攻擊,甚至有毀損蒐證器材情形,司進會認為都有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
司進會解釋,妨害公務罪章無非是希望公權力得以彰顯,公務員並非不會出錯,更非絕對之權威,民眾如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不服,可依公務員執行職務根據的行政法規提請救濟,認為權利遭受侵害,亦可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司進會建議,民眾如因一時言語動作失措而觸法網,導致最後有理說不清的僵局,實屬得不償失,建議理直氣和,才能身安體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