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弟到親戚家玩 色表叔花15元摸她奶
少女小樂(化名)在畢業旅行時告訴同學,曾在小學時被表叔摸過胸部,家長得知後向潘姓表叔提告,潘男雖否認犯行,但因小樂的弟弟目睹摸胸過程,橋頭地院依猥褻罪判潘男處徒刑9月。(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就讀高市大社區某國中的少女小樂(化名),在畢業旅行時告訴同學,她曾在小學時被表叔摸過胸部,同學聽聞後向師長通報,師長通知家長後,向潘姓表叔提告,潘男到案時否認犯行,但因小樂的弟弟曾目睹摸胸過程,橋頭地院依猥褻罪判潘男處徒刑9月。
判決指出,前年1月中旬,小樂和同學參加畢業旅行,一群女生聚在一起聊天,小樂透露,自己就讀小學五、六年級時,曾被表叔摸過胸部,同學們聽到此事後相當驚訝,立即向師長報告此事。
小樂被家人帶去警局報案,指稱她帶著當時年僅10歲的弟弟,去鄰居表叔家玩手機時,曾遭潘姓表叔徒手從她衣服外面撫摸胸部,事後表叔還給她和弟弟各15元,要求她們倆不要說出去。
潘男到案則否認涉案,辯稱當時小樂坐在他身旁玩手機,小樂的弟弟在旁邊看電視,他當時有說自己工作很累,請小樂幫他按摩,事後他也有幫小樂按摩,但僅按摩她肩膀,沒有撫摸胸部。
橋頭地院審理時,法官傳喚當時也在場的小樂弟弟作證,弟弟指出,他與姐姐有時候會一起到表叔住處玩手機,有時候表叔會叫姐姐幫他搥背,表叔也用手槌姐姐的肩膀,有時候會隔著衣服搔癢姐姐胸口約1、2分鐘;姐姐被摸胸時,表叔是坐在沙發上,姐姐坐在他腿上,當時姐姐的胸部已經發育,2人面向同方向,表叔的手會放在姐姐胸部偏下方的位置,但仍在胸部範圍。
法官認為,小樂及弟弟和潘男並無嫌隙、衝突,且此案爆發是從小樂參加國中畢業旅行時向同學訴說而來,加上小樂弟弟年紀小、心性單純,也沒誣陷潘男的動機,因此採信姐弟倆的說詞,認定潘男有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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